弱视这一概念最初来自于希腊字“amblyopia”,意为视力迟钝。经过各国专家在研究实践中不断阐释和补充,弱视的概念有了基本共识,即,弱视是由于视觉剥夺和或双眼相互作用的异常引起的单眼或双眼视力低常,而眼部没有可察觉的器质性病变。
但是,弱视定义世界各国并不统一。我国最早于1985年由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斜视弱视防治学组制订了弱视定义和诊断标准,将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低于0.9且不能矫正者列为弱视。并强调,6岁以下儿童,在诊断时需注意年龄因素。
按照矫正视力水平又将弱视分为轻、中、重度。视力0.8~0.6为轻度弱视;视力0.5~0.2为中度弱视;视力≤0.1为重度弱视。
通过20多年在临床实践中不断应用和总结,同时借鉴国外一些弱视诊断标准, 2010年,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斜视弱视防治学组对弱视定义以新共识的形式进行了补充。将弱视定义为,视觉发育期内由于单眼斜视、未矫正的屈光参差和高度屈光不正及形觉剥夺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相应年龄的视力,或双眼视力相差两行或以上。并给出发育期儿童各年龄视力参考值下限,即:3-5岁不低于0.5; 6岁及以上不低于0.7。